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质安)罚〔2024〕40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312395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沙心六社
负责人:王科禄
身份证件号码:5102**********7230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4日,本机关到当事人屠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屠宰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铜农(质安)责改〔2024〕5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4日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再次到当事人屠宰场现场检查,未发现收取的被屠宰生猪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对被屠宰生猪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登记保存,且无法提供对屠宰后的猪肉产品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铜农(质安)责改〔2024〕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改正。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当事人屠宰场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屠宰场的负责人、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检查图片进行了证据提取打印,由当事人经营者现场签名,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屠宰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信息,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收到本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铜农(质安)责改〔2024〕5号)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改正,经本机关2024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屠宰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3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当事人屠宰场负责人王科禄及经营者唐光明的);5.相关照片证据1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铜农(质安)责改〔2024〕5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铜农(质安)责改〔2024〕5号)1份;7.《生猪定点屠宰证》(批准号:渝铜屠准字002号)复印件1份;8.《屠宰场承包补充协议》1份。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质安)罚告〔2024〕4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文〔2023〕116号)序号第9项“违法情节:情节较轻。适用条件: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初次违法。裁量阶次:从轻。具体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七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