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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45325555K/2024-00006
  • 铜农(渔)罚〔2023〕50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4-12-26
  • 2024-01-09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渔)罚〔2023〕50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罚〔202350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银丰饲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7282819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太玲,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东市街**号,联系电话:15*******06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10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王小冬、廖乐均到重庆市少云镇东市街52号钓友渔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柜台下有真饵复钩(串钩)共计52个,每个真饵复钩(串钩)均有6枚单钩,钩尖数6个。经调查,该门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市铜梁区银丰饲料经营部,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太玲,该批复钩未售出。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52个复钩经请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渝农规〔20218号)附件: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一、禁止使用的渔具名录”第10项,拟饵(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3个及以上,或钩宽大于2cm)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照片3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钓友渔具店销售真饵复钩(爆炸钩)的事实和具体数量;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门店存在销售真饵复钩(爆炸钩)的事实,真饵复钩(爆炸钩)的来源和销售情况。

本机关于202312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渔)告202350),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无相关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反,且涉案禁用渔具数量较少,未进行销售,造成的危害后果小,并主动供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身错误,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足以起到教育惩戒作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真饵复钩钓具52个;           

2、罚款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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