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委〔2023〕106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
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社会化服务
项目计划的通知
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各服务组织: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市级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铜农委文〔2023〕66号),《区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市级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的批示》,《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23〕88号),我委计划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建设第二次喷施采用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方式,现将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服务计划任务
面积共计63610亩,具体实施镇街及面积:安溪4400亩、华兴4600亩、西河2210亩、永嘉4650亩、大庙6300亩、福果4150亩、虎峰16800亩、石鱼250亩、庆隆4000亩、蒲吕2430亩、旧县1800亩、二坪1000亩、水口1000亩、东城2350亩、南城1760亩、巴川1610亩、土桥2820亩、围龙1480亩。
三、财政补助标准
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亩补贴12元。
四、项目完成时间
喷施时间预计为2023年6月25日—30日,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社会化服务和全面验收工作,2023年10月30日前完善报账相关资料,2023年12月30日前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1.签订服务合同。各镇(街)指导服务组织在项目资金计划下达7天内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
2.填写明细表。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在服务节点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化服务,并如实填写《铜梁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农户明细表》(见附件3)。
3.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镇(街)具体明确社级、村级和镇(街)级工作人员对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质量不达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对象应签字确认。
4.镇(街)负责全面验收。服务组织在开展统防统治和施肥服务时,应及时通知社级、村级和镇级工作人员到现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4)。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镇(街)落实责任到人。区农业农村委以镇(街)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5.完善报账相关资料。经镇(街)全面验收合格的项目,镇(街)要及时指导服务组织汇总提交《铜梁区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请书》、《铜梁区财政支农项目验收表》、《铜梁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全面验收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铜梁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农户明细表、财政补助金额税务正式发票、服务影像图片等报账资料;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无异后,按服务合同实际服务作业量和补助比例,尽快向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兑付补助资金。
6.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服务组织自己服务自己的,不能申报和获得财政补助资金。
7.各服务组织由各镇(街)负责转发通知。
附件:1.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社会化服务项目计划表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铜梁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农户明细表
4.铜梁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全面验收表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2023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社会化服务项目计划表
单位 |
面积(亩) |
备注 |
巴川 |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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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 |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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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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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吕 |
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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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县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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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坪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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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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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峰 |
1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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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鱼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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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果 |
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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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隆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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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庙 |
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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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龙 |
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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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 |
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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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 |
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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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 |
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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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 |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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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桥 |
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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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3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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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1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 道) 村(社区) 亩水稻的叶面阻隔剂喷施社会化服务委托给乙方。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镇农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产业培育中心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1 -
附件3
铜梁区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增施叶面阻隔剂水稻示范片农户明细表
服务组织名称: 镇街名称: 单位:亩
村名 |
社名 |
农户姓名 |
农户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水稻面积 |
农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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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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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社长签字(盖章):
附件4
铜梁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全面验收表
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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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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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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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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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验收面积(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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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验收意见: | ||||
接受服务项目村的主体意见: |
社会化服务组织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