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铜农委函〔2024〕66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25号建议的复函
秦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区统一政策解决超面积新建农房办证问题的建议》(第125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区宅基地面积标准现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根据2020年7月3日国务院组织召开的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前已建成的超面积农房属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超面积农房属顶风违建,坚决做到“零容忍”。
一是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进行处置,具体为: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二是对新增超面积农村住宅建设行为,目前上位法规与政策明确“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需按照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目前,市级正在开展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针对超面积标准建设问题正在探索有偿使用等措施进行处置。我区为非试点区县,暂不能突破政策规定。
下一步,我委将主动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对农村住宅超面积建设等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积极探索有偿使用等制度,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同时起草《铜梁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办法》报区政府研究。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周伟峰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张焕兵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评价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光耀;联系电话:13627699572;邮政编码:4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