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委〔2024〕51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铜梁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53号)要求,为持续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促进水产养殖尾水源头治理,推动全区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2024年铜梁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铜梁区水产绿色
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促进水产养殖尾水源头治理,推动全区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2024年全区将继续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区开展骨干基地遴选,建立区级骨干基地创建库,择优选取推荐5家以上创建国家级“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认证。争取到2024年底,区级骨干基地数量达55家,养殖总面积占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国家级骨干基地数量达15家。骨干基地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全覆盖,水产养殖用药量持续降低,重点养殖品种配合饲料替代率持续提高,力争2025年实现重点养殖品种配合饲料替代率100%,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根据市场销售和养殖情况,以药物残留突出品种为重点,开展投入品使用检查和指导,引导养殖业主合理控制养殖密度、优化水环境、规范投入品使用等,示范推广减量增效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应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宜机化改造,多品种多区域发展稻渔种养模式,在小林镇、旧县街道建设稻蛙综合种养示范基地2个,示范面积150亩,在平滩镇、虎峰镇建设10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2个。积极推广池塘鱼菜共生生态种养技术模式,实现池塘渔业生产中水体原位修复和富营养化物质消纳减控,引导养殖主体种植水生花卉、水草,美化养殖环境。逐步发展设施水产养殖,探索推广陆基圆池循环水养殖、引导主体使用微滤机、纳米曝氧等设施设备,建设工厂化循环水对虾养殖基地1个,逐步提升水产养殖机械化、设施化水平。
技术指导及联系方式:陈康,18083033983;朱林,13508303090。
(二)实施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建立规模养殖场动态数据库,每季度动态更新,一表通管理,推广“三池两坝”、鱼菜共生、人工湿地等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尾水治理效果评价,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养殖场需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指导养殖主体做好尾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落实好尾水排放报告和尾水监测监管等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原则,推动建立长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开展尾水水质检测,积极协同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区县创建。在侣俸镇建成生态沟渠+“三池两坝”尾水综合治理示范基地1个,示范面积120亩。
技术指导及联系方式:陈康,18083033983;朱林,13508303090。
(三)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坚持预防为主,推动科学用药、规范用药、减量用药。积极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加强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及重点品种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从源头控制病原传播。聚焦大口黑鲈、鳜鱼、鲫鱼、草鱼和小龙虾等5个重点品种,开展疫病监测、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和常见疾病测报。持续开展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宣传力度,加强禁、停用药和病原菌耐药等知识普及力度,指导做好用药记录和遵守休药期规定等工作。
技术指导及联系方式:孙贤英,13609425778;曾仁甫,18996063897。
(四)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引导骨干基地对接科研单位、优质饲料生产企业,指导骨干基地及重点养殖企业,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应用效果评估。重点组织实施大口黑鲈、乌鳢、大闸蟹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试验示范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和示范推广,不断提高配合饲料替代率和研究成果转化率。建立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试验推广点3个以上,乌鳢、大口黑鲈等替代率达到100%,大闸蟹养殖示范配合饲料替代率达到85%。积极运用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科普宣传等方式,加大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的宣传力度,挖掘典型案例,推动养殖主体改变投喂幼杂鱼的传统养殖观念,强化新型绿色模式养殖肉食性品种的理念和动力。
技术指导及联系方式:孙贤英,13609425778;朱林,13508303090。
(五)实施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开展水产新品种引进、试验与推广。因地制宜示范推广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的优质水产品种。开展大口黑鲈“优鲈3号”,异育银鲫“中科3号”、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中国对虾“黄海6号”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与推广,建立新品种示范基地2个,推广面积200亩以上。
技术指导及联系方式:曾仁甫,18996063897;朱林,13508303090。
三、工作保障
(一)持续深入推动。实施“五大行动”是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各镇街要把其作为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源头治理、推进渔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切实组织领导,加大协调支持力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五大行动”实施方案,推动政策衔接配套,落实资金,明确每项行动的具体目标要求和实现路径,统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各项工作。
(二)多方协作推动。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实施主体和水产站的沟通合作,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各镇街要积极动员有条件、有基础的养殖主体努力创建,改善养殖生产技术,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区水产站要进一步加强对骨干基地的指导、培育和支持,不断提升骨干基地绿色健康养殖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已有国家级骨干基地管理(附件1),按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要求,用好骨干基地标牌,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遴选认定。及时更新完善“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内容,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分门别类完善“五大行动”信息统计,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并保证与《重庆渔业统计年鉴》统计指标一致。
(四)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发掘典型做法和案例,通过举办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增强水产养殖从业者的健康养殖意识,提升消费者认可度,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铜梁区历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国家骨干基地名单
- 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铜梁区历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国家骨干基地名单
序号 |
骨干基地名称 |
骨干基地性质 |
骨干基地地址 |
年度 |
认证文件 |
备注 |
1 |
重庆市高碑乌鱼养殖股份合作社 |
企业 |
少云镇高碑村、石庙村 |
2020年 |
渝农办发〔2021〕109号 |
|
2 |
重庆市铜梁区远江水产养殖场 |
企业 |
庆隆镇金源村13社 |
| ||
3 |
铜梁区水口镇大滩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集体经济组织 |
水口镇大滩村 |
2022年 |
渝农发〔2023〕92号 |
|
4 |
重庆科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 |
庆隆镇金源村 |
| ||
5 |
重庆市铜梁区汶沂农业有限公司 |
企业 |
龙湾村5社 |
| ||
6 |
重庆牧堂纯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 |
太平镇垣楼村 |
| ||
7 |
重庆蟹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 |
巴川街道接龙村6社 |
2023年 |
渝农发〔2024〕53号 |
|
8 |
重庆市铜梁区泷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铜梁区大庙镇双胜村15社 |
| ||
9 |
重庆新鸿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属侣俸镇石河村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 |
企业 |
铜梁区侣俸镇石河村 |
| ||
10 |
重庆市铜梁区牧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铜梁区侣俸镇永乐村17社 |
|
附件2
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
“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21年6月18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以下简称“骨干基地”)管理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1〕6号)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水产养殖技术集成、模式创新,培育一批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水产养殖典型和样板,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基地是指参与“五大行动”实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优先认定。
第三条 骨干基地应同时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根据养殖品种酌定)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四条 骨干基地由县(市)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培育、市(州)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指导把关、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遴选推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认定。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骨干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合法。骨干基地应坐落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位置合法;经营者应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繁育企业要遵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主体明确。骨干基地应为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体工商户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骨干基地边界清晰,无土地、水面使用权纠纷。
(三)质量安全。骨干基地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含申报年度)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五年(含申报年度)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为合格),无使用禁用、假、劣兽药及禁用投入品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骨干基地应达到以下标准水平:
(一)因地制宜推广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包括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流水槽+”养殖、集装箱式养殖及其他新型陆基设施化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盐碱水绿色养殖、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深远海大型设施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或创新集成和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
(二)结合本地实际推广陆基设施化循环水、池塘底排污、集中连片池塘、人工湿地、鱼菜(稻)共生、环保型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或创新集成和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养殖尾水治理新模式。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或规定,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做到科学规范合理用药。开展疫病监测,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等技术措施。选择使用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且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实现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量逐年稳步下降,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为100%。
(四)对需要投喂幼杂鱼的养殖品种开展配合饲料养殖试验示范推广,稳步提高配合饲料替代率。2021年,养殖大黄鱼、花鲈、鲆鲽类、石斑鱼、美国红鱼、鲷类等海水养殖鱼类的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70%;大口黑鲈、鳜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80%;乌鳢、黄鳝、鲶、河鲀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60%;梭子蟹、青蟹的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40%;中华绒螯蟹的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70%。到“十四五”末,养殖品种的配合饲料替代率实现100%。
(五)开展水产优良品种、新品种(新品系、地方特色种)试验示范推广及良种良法技术集成,形成一批技术规范,水产养殖遗传改良率逐步提高,“十四五”末达到60%。积极开展或参与联合育种,构建产学研推紧密结合的商业化育种机制。致力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良种生产体系建设、苗种标准化扩繁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统一组织骨干基地认定工作,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按时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组织申报,市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审核把关,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组织遴选评审并择优推荐,同时填报“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管理系统”,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进行认定并发文公布。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规定。应包括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相关影像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并完整填报“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管理系统”所列信息。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各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骨干基地进行跟踪考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骨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初公布年度骨干基地,7月15日前、12月15日前骨干基地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反馈“五大行动”半年和全年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由各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对现有骨干基地进行考核复查,并将结果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符合条件的确定为下一年度骨干基地,与新申报认定基地名单同时公布(未公布的基地自动失去骨干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2020年全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五大行动”全覆盖(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根据养殖品种酌定)。
第十三条 骨干基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五大行动”的,要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骨干基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达到认定标准条件,不能履行本办法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标牌使用
第十五条 骨干基地标牌样式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规定,骨干基地根据需要自行制作使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骨干基地在装潢、会议、展览、销售等活动时,可在建筑物、出版物、说明书、展览标志、产品包装等表面处张挂、印制本标牌,除制作牌匾外,其他用途可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七条 骨干基地在使用标牌时要注明年度。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得继续使用标牌。
第十八条 对擅自使用、冒用、转让、非法买卖本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