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委〔2024〕118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指导手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农〔2022〕90号)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农村财务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铜梁区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铜农委〔2018〕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铜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手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手册。
第二条 本指导手册适用于铜梁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社区)级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本指导手册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依照相关工作条例,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镇(街道)、村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镇(街道)经济发展板块负责具体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规划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根据《重庆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渝财基〔2018〕3号)相关规定,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在镇(街道)经济发展板块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购建、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金实行“双代管”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需配备2-3名具备财务管理能力的专(兼)职业务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财镇(街道)管”的财务委托代管制度,均使用全市统一的“渝农经管”监管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与村民委员会财务实行分开管理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实行“双代管”服务职责。各镇(街道)统一雕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监事会印章、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健全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
(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理核实工作,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购建、使用、处置,集体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完工验收工作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济合同备案登记,建立健全备案登记簿。
第七条 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要求、统一审核流程、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归档标准的“五统一”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审批、会计核算、财务公开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健全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
(三)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理核实工作,对未登记入账的资产、资源,根据相关制度及时入账核算。
(四)定期检查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收集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分类别进行立卷归档。
(六)督促离任代理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代理会计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七)督促和现场监交离任报账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报账员交接清单,必须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及时对报账员出纳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报账员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及财务公开情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九条 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负责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全部纳入“渝农经管”监管系统进行核算管理。
(二)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拒付并退回。
(三)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账簿,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记账,按时完成会计年报及其他财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集体资金的运行及资产、资源购建、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年度账务处理完成后,打印账簿及报表归档。
(四)负责监督报账员对《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等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六)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七)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完整。
(八)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九)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理核实、审计和调查工作。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的,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会计除不履行会计核算、记账、记账凭证及账簿等档案装订职责外,上述其他监管职责不变。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领取、保管和开具。
(二)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严禁坐收坐支,按规定限额内留存备用金。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定期与代理会计办理报账交接手续,与银行核对存款、与库存核对现金及有价证券,做到账款相符。
(四)参与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定期向村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六)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七)报账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存入财务工作档案;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节 重大经济活动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本指导手册“四议两公开”指村党组织提议、两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
本指导手册两会指村党组织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届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后将成员(股东)代表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上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等大额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或举债,运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报账员的任免,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及其他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会议形式决策,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张榜公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下同)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开。
第二节 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外,应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不低于3人的理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监事长各1人。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可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关于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财务活动,监督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监督情况。
(三)列席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招投或公开协商会议、合同签订等活动,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盖章确认,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五)对财务公开进行监督。逐项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审查收支情况中,对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上逐笔逐项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决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明细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明细;(6)收益分配;(7)成员(股东)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成员(股东)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月公开一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财务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关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一是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是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是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账员每月严格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印发的财务公开模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公示,财务公开的所有收支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项目,不得公布“坨坨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除公示明细外,还需公示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表应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及监事会印章。
(二)公开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监事会对明细表逐项进行审核并盖章,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复核。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村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告示牌等形式于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及时答复。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存档备案。镇(街道)相关部门、驻村干部对逐笔公开的程序、结果、答疑等情况予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需将公开全过程材料存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收入、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凡是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取得的资金不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应加强收入管理,及时足额收取各种款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资金都要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报账员向账户存入资金时应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存款备查簿,将资金收据连同银行进账单或回单交代理会计入账核算。上级或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助和专项拨款、各种返还款和奖励资金等,由报账员与有关部门办理资金结算等业务手续,及时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发生,确保各项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所有资金收入,必须有经办人员和监事会成员2人及以上人员经手。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对收入进行分析检查。研究预算收入与实际收入变动原因,检查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承包收入等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
第二节 财务开支审批报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及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福利支出、建设项目支出、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月至少报一次,业务量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及时报账。报账员向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进行报账时,各类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要对报账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
第三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可参照以下方法制定,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交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0元—50000元的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在50000元以上的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交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5000元的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监事会集体审核通过,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本指导手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和生产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主要包括通讯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培训费、报刊费、会议费、日常办公费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支出不能超出预算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财务支出时,应按批准的财务预算方案填写财务支出预算审批表,列明财务支出明细项目及内容、金额。未列入预算支出明细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支出不得审批。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增加支出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附件材料齐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代理会计应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或未按规定审核的原始凭证拒绝记账核算。
(一)原始凭证(正式发票)
正式发票: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据或领条。
(二)用途真实合法、要素填制齐全、附件材料齐备
用途真实合法:开支内容要真实、合法,不能伪造事实、虚开发票入账;经手人必须注明用途并签字。
要素填制齐全:支出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付款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主要内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齐备: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如购买办公用品、招待费开支明细清单等附件材料要齐全;购买实物的附件材料,必须有验收证明;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需附书面决议意见,加盖公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禁止报账事项
超出预算范围及标准;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项目私自涂改的;没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的;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签字的;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大额开支。
第三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经两会集体研究同意的事项,还需附上两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签字确认的会议书面决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事项,还需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或成员(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后签字确认的会议书面决议。
(二)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三)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镇(街道)联系领导审阅并签字,再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四)报账员应定期将原始凭证上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制会计单据交接单,交代理会计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待费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债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三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3月底前应当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审核后存档;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全年财务预算方案。农村集体预算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救济收入等;预算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福利支出、农业服务支出、项目建设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
对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要按明细项目进行预算,如办公费、招待费、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通讯费、报刊费,赞助费,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补助费等。
(二)审批。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必须通过监事会集体审核同意,上报镇(街道)联系领导预审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执行。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收入的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增加预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实施。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另行增加支出的项目,必须另外提出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后再行实施。
(四)公布。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财务决算,总结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质询。
第四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择优选择商业银行建立一个银行资金账户,禁止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银行资金账户。资金量过少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单独开户,但其资金必须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款账户建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要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存取加强监管,严禁公款私存,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长时间、大额度保存集体现金或坐收坐支集体现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准出借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需以借贷方式处分集体财产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决定方可办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在3000元以下,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如差旅费、电话费、办公费等支出周转,不予支付往来款或工程款。
第四十条 非报账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因公务活动需要预领款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及时结清。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往来款支付除了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会计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开展现金盘点并做好记录。报账员定期与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会计核对账目并做好记录。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监事会应定期核对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和现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节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
第四十四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当年应实现但未实现的预计收支应按“权责发生制”纳入年终决算,预计收益不得纳入当年分配,待实现后再进行分配。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地票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所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上级专项补助、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和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为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与当年度已实现的经营性收益之和,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股东)分红资金—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民主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及额度,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的具体计提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收益分配主要包括: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行自主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额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本年度的弥补额度。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建议公积公益金按20%-30%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用于集体文化、福利、卫生、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民生、困难帮扶等公益事业支出;用于坏账准备金。
(三)提取成员(股东)分红资金。分红资金用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进行分配,建议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低于10万元的可不进行分配;年度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高于1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年度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一)收益核算。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核准。严禁长期挂账费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上年度收益分配草案,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两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广泛征求意见,报镇(街)联系领导审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收益分配方案。
(三)审核备案。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公开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备案确定后,需在村务公开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公开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五)方案实施。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
(六)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签字(盖章)确认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实施情况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暨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重农合经发〔2017〕6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票据领、用、存、销登记制度。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实行换领制度,所有收款票据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入账票据进行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不同单位之间混开,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不得利用该票据从事违规活动。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往来凭证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以及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使用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统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账;支付成员(股东)劳务费等使用领款人签名的自制明细清单并附有具体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入账。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到区农业农村委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到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的票据由报账员负责领取、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领取、保管、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
第五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适用对象,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股东)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使用。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八个方面:一是收到上级部门的补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款;二是收到向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三是收取农村集体资产的租金或承包金等,涉税经济业务除外;四是收取成员(股东)代购生产资料的款项;五是收取成员(股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六是收取农村集体资产出售、转让、变卖等款项;七是收取征地补偿款;八是代收成员(股东)缴纳的其他款项。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建立票据保管和损失的处理、备案制度。票据存根联必须保存五年以上,期满后需要销毁时,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登记造册,经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初审,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各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因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票据损失的,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查,由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报区农业农村委按规定予以核销;因被盗或丢失的,相关当事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查对票据号码和数量,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登报作废后,再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七节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或代支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应收账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已经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镇(街道)联系领导审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实行免、减、缓,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后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禁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发放干部补贴、村级办公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五十六条 确因发展集体经济等需用借款的,须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借款金额、来源、使用情况及利息支付等须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全部纳入“渝农经管”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认。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并将其资产交易及建设项目的材料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议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生产(劳务)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公益性用途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记入“其它支出”科目。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净残值率=预计该固定资产报废后可能变现的价值/固定资产原值*100%(净残值率5%)。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类别 |
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50年 |
机器设备 |
10年 |
电子仪器设备 |
5年 |
运输设备 |
10年 |
(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让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让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经营合同约定收益,承包费和租金一律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股东)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各项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亏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兑现或核销。
第六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依法属于集体的耕地、林地、果园、建设用地、“四荒地”、草地、水面等资源,要全部纳入“渝农经管”监管系统管理,并建立健全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名称、坐落、面积、类型等资料。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六十六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农户自主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经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确认,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相关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全体成员(股东)公开。相关的经济合同、方案等资料应及时归档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 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改善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报表、登记簿、移交清册等资料;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电子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如有特殊需要,需临时查阅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安排专人查阅;需借出查阅或者复制的,报经镇(街道)联系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并且按规定按时归还。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由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会计档案保险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
第八章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应当由村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提议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方案和筹资筹劳方案经村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抢险救灾应急类工程项目,可在镇(街道)指导下先行实施,完结后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向党员大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报。
第七十五条 为最大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和《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指导意见》(铜发改委文〔2022〕161号)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合适的发包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方。同类型工程项目估算金额或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行施工,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合同、结算审核资料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发包程序如下:
(一)拟定建设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出集体工程建设的初步方案,经监事会审核、镇(街道)涉及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二)建设方案的申报与备案。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决定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建设方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会议纪要、备案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务公开栏、村级有关活动场所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建设前期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难易程度及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根据设计方案开展预算及预算审核,以预算审核价作为发包最高限价。
(五)招标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指导意见》(铜发改委文〔2022〕161号)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额度开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至400 万元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随机抽选等方式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六)签订合同。中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事先须报镇(街道)涉及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查后,递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监事会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也可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八)工程量变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中附件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变更前须报镇(街道)涉及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九)验收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按环节验收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程竣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结(决)算,工程量较大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定。
(十)资金拨付。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合同执行、以转账形式支付,发票应为规范的税务发票,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原始凭证(自建工程人工费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镇(街道)涉及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建设资金时,必须凭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表、合同书、验收单、监理报告(如有)、结算书以及有关会议记录等,否则一律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自建工程报账时必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的原始凭证和施工记录、工程结算单、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申请有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或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对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工程决算、工程审计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导镇(街道)每年对辖区内五分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明确2-3人,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
第七十九条 审计要求:被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向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所需账册、有关资料等,不得隐瞒;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和所在镇(街道),并在两会、党员会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上宣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十条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移交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制度的约束下把费用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年度开支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初预算。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职务消费定额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话费等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定项限额、指标控制。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相关人员自行负责。具体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文件,所需经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1.会议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召开的干部工作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造册列支时,必须注明会议时间、内容、参会人员名单,不得多列参会人员或多列会期,不得擅自提高误工补贴标准。
2.招待费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减轻村级负担的意见》(渝委办发〔2002〕1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待费。如确因业务需要接待,须报经镇(街道)联系领导同意,并报镇纪委或街道纪工委备案。
3.差旅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参照《重庆市铜梁区差旅费管理办法》(铜财〔2014〕152号、铜财〔2015〕251号)相关规定执行。超规格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由出差人个人自理。区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参会、培训等,已报销了相关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报销相关费用。差旅费相关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中解决,严禁负债、挂账,更不能定额造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4.通讯话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通讯话费每月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已享受镇(街道)办理通讯集团业务的干部以及已在村民委员会享受了通讯话费的干部不得重复发放通讯话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指导手册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移交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本指导手册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指导手册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铜梁区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指导意见》(铜农委〔2018〕96号)同时废止,若以前相关制度与本指导手册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指导手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