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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745325555K/2023-00006
  • 铜农委〔2022〕93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2-06-15
  • 2022-06-15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铜梁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委〔202293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局


2022615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区内利用水库、山坪塘、专用鱼池(指以水产养殖为主要功能,人为控制养殖环境的池、塘等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产养殖应遵循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养殖用地管理

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三区范围合理布局养殖区域,统筹推进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养殖水域滩涂许可证》

第七条水产养殖场建设应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办理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最多不得超过10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严格落实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年度“进出平衡”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水产养殖设施项目进行巡查监督。对擅自或变相将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违法用地查处。

养殖用水管理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养殖场或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第四章养殖生产管理

第十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推广一改五化生态集成养殖鱼菜共生综合种养、内循环微流水养殖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绿色、有机农产品和示范基地认证。

第十三条禁止从事对河流、水库、山坪塘等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

第十四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药。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水产养殖生产等进行监管巡查巡查是否有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违法养殖行为、三项记录是否完备、是否违规使用渔药等。区农业农村委加强水产养殖过程监管及执法,依法开展渔业生产行政许可、渔业投入品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处罚。

第五章养殖尾水管理

十七水产养殖废水(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其中COD≦25mg/L、总磷1.0mg/L、总氮5.0mg/L

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殖尾水监测每年5-10月每月至少监测1次尾水,其余月份间隔一月监测1次,建立完善水质监测台账。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应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随机抽样监测。

第十九条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采取建设养殖尾水处理工程或者实施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养殖水面面积的4%

二十养殖废水(尾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确需集中(清塘)排放尾水入江河湖库的,应提前10天向排污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养殖水体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的监督排放,未达标的督促整改达标后排放,同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27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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