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人社监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PEY9X8
法定代表人:何億
单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2024年9月10日,胡仕举投诉重庆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铜人社监询〔2024〕40号),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4〕19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铜人社监询〔2024〕40号)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你单位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铜人社监罚告﹝2024﹞6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人社监听告﹝2024﹞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4〕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铜人社监罚告﹝202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人社监听告﹝2024﹞6号)及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