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发〔2021〕8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贷经办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切实为我区就业创业者和民营企业实体经济服好务,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创业就业。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贷款人员范围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3.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人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二、调整申请范围及财政贴息
(一)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铜梁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个人贷款授信年限由1年调整为1-3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规范担保人员范围
(一)国家公务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
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央属和市属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合同职员工)
1.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等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行业企业正式员工;
2.石化、交通、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大型优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
3.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四)其他类型
缴纳城镇职工社(医)保或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 个月,当前缴费状态为正常的企业在职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着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街、各承贷经办银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线上渠道,积极引导申请对象通过“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线上申请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办理。同时,借助现场招聘会和就业创业相关线下活动,对农村自主创业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进行线下创业政策重点宣传。
(二)强化职能职责,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镇街在审查贷款申请对象时,力求做到“严、细、准”,做到每户贷前进行调查,不走过场,不徇私情,确保贷款人员类型和经营实体的真实有效;各承贷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核贷款责任,对申请对象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贷款回收、贷款贴息金额核算等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履行贷后跟踪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我区人社局根据各镇街实情已将创业贷款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具体责任单位,各镇街应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