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区统筹开发,岗位类型科学设定、岗位数量适度控制、
人员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二)岗位开发与资金保障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动态退出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社局是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承担。
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会同人社局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人社局、财政局应会同各镇(街道)、公安、农业、卫生计生、食药监、文广、司法、民政、交通、市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招用
第七条拟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当年底,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总量结余、工作重点、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本地区下一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类型等。下一年,在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计划开发总量。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使用范围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等。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到人岗相适,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职的村(社区)干部、本土人才、全区临聘人员等财政保障人员和丧失劳动力人员。
第十条岗位申请
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发适合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应以文件形式向区人社局来函,并附《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区人社局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予以审定,并提请人社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同意开发岗位名称及数量,并复函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根据复函,面向社会“公平、公正、公开”招聘。
通过铜梁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若报名人数超过聘任人数时,用人单位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招用。拟招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公开栏张贴,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公益性岗位可实施劳务派遣制度,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作为劳动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建立用工备案
正式聘用后,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报送用工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用工备案表》(附件2);
2.公开发布的招聘公告;
3.拟用人员公示;
4.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代管合同);
5.招用人员身份证、有效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公益性岗位人员正式聘用后,用人单位要作好考勤记录,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各镇街社保所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实名信息,以及用人单位、就业时间、补贴享受情况等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和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及申领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及划拨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于每年2月和7月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每年2月向区就业人才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因每年社平工资发布较晚),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
2.《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
3.《重庆市铜梁区全日制(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5);
4.《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6);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限初次申报提供)。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通过审核身份材料,系统比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比对村(社区)干部、本土人才、全区临聘人员等财政保障人员信息,审核合格后,3月和8月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于4月和9月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社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人力社保部门应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区人社局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退出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公益性岗位因本人原因等,需提前退出的,用人单位及时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停缴社会保险等,并在就业信息系统中作退工处理。填写《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退工登记表》(见附件7),及时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备案。需再使用该岗位的,重新启动招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废止
用人单位在收到区人社局复函之日起,迅速启动招用程序,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收到复函6个月内,未正常使用的,所申请的公益性岗位自动作废。若还需使用的,则需重新向区人社局申请开发岗位。
第二十四条以前年度申请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使用的,所申请的公益性岗位名称及数量自动作废。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开发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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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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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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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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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岗位 名称 |
开发岗位数量 |
工作内容 |
用工性质 |
工作地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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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录以下内容并盖章: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月日 | ||||||
人力社保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注:1.“用工性质”栏填写:全日制、非全日制,可多选。 |
3.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此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用工备案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文化程度 |
《就业创业证》号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公益性岗位名称 |
是否享受过社保补贴(享受月数) |
签订合同日期 |
备案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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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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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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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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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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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 ||||||||||||
2.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是指《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文件中规定的十类人员,如:4050登记失业人员,离校两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 | ||||||||||||
3.备案时请提供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等。 |
附件2
附件3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
用人单位类型 |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统一征信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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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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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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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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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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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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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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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 |
补贴人数人,补助金额元。 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对申报岗位补贴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日期:年月日 | |||
补贴时段 |
年月到年月。 | |||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发主体意见(仅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时 填写) |
同意申报补贴人数人,补贴金额元。 (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经审核,共计______人符合补贴享受条件,应拨付补贴资金________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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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 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______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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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年月日 | |||
用人单位类型 |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统一征信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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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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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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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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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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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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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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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
补贴人数人,补贴金额元,其中:养老保险费元;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生育保险费元。 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对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日期:年月日 | |||
补贴时段 |
年月到年月。 | |||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发主体意见(仅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时填写) |
同意申报补贴人数人,补贴金额元。 (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 部门意见 |
经审核,共计______人符合补贴享受条件,应拨付补贴资金_ ______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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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财政 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______人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并拨付补贴资金元。 (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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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铜梁区全日制(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就业创业证》号 |
用工类型 |
补贴 时段 |
补贴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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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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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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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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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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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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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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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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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附件6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就业创业证》号 |
补贴 时段 |
补贴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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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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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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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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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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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
附件7
重庆市铜梁区公益性岗位退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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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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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文化程度 |
《就业创业证》号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登记失业时间(退工时间) |
服务期(×年×月-×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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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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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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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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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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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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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 |||||||||||
2.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是指《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文件中规定的十类人员,如:4050登记失业人员,离校两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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