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发〔2022〕34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
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我区正处于“大抓工业、大抓产业、大抓实体经济、大抓开放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扶持区工业企业发展,共同做好用工保障工作,结合当前市场招工环境及我区企业用工实际情况,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
(此页无正文)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
第一条 实行用工双向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各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区内重点工业企业送工和区内重点工业企业自主招聘新员工,连续工作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给予送工单位或自主招聘的重点工业企业500元/人的补贴;连续工作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给予送工单位或自主招聘的重点工业企业1000元/人的补贴;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给予送工单位或自主招聘的重点工业企业2000元/人的补贴。该项补贴每人享受一次。(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各镇街)
第二条鼓励外出人员返乡就业。区内工业企业招用的外出返乡人员,连续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外出返乡人员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各镇街)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就业见习。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月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按5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6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条鼓励企业招用就业重点群体。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第六条 扶优做强人力资源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引进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房租和装修补贴;对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年的产业扶持专项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七条 鼓励校企合作定向培养。鼓励区内中、高职院校对应全区工业发展方向,开设新专业订单班,并组织学生在区内工业企业岗位实习3个月及以上,一个新专业给予院校1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区内工业企业与区内外中、高职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推荐毕业生来铜、留铜就业的院校享受本措施送工激励补贴政策;来铜、留铜就业的中、高职毕业生,毕业1年内在区内工业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第八条 实施安居工程保障就业。在区内工业企业就业1年及以上,在铜购买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首套自住房的高校和中、高职毕业生,按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万元、大专毕业生1.5万元、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每套限1人享受。(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第九条 储备人力资源保障用工。组建高新区招用工联盟,构建高新区产业工人数据库,按照10元/人·年标准给予数据库维护补贴;建立1000人以上的产业工人“蓄水池”,随时接受用工调度,按照3000元/人·年给予储备单位补贴。(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教委、职教中心)
第十条 营造良好用工氛围。强化服务保障,深化“把老乡留在老家”专项行动,建实劳务经纪人队伍,用好“龙乡求职通”“铜梁就业”微信公众号等招用工平台。强化典型激励,开展最强铜梁工匠、最美企业职工、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鼓励工业企业建设乡村振兴车间,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引导工业企业提高薪酬待遇、完善配套设施、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用工,吸引更多劳动力来铜安居乐业。(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
本措施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的补贴,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