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梁公(巴)行罚决字〔2024〕XX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