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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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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梁公(巴)行罚决字2024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25日决定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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