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223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决定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