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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4〕37号)

发布日期:2024-09-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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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331所作“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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