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所作“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