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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4〕39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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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告知书作出的缴费基数核定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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