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告知书》作出的缴费基数核定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