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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4〕40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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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

第三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食品投诉举报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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