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3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铜梁行罚决字〔2024〕XXX号)而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