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4〕81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

第三人铜梁区某食品批发超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5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530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65依法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43日对本案第三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的“富强时尚饮杯”纸杯由贵州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GB/T27590-2011,但该标准在202321日已经废止,因此该纸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实际中被申请人没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已经违反法定程序。

二、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举报的是关于纸杯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而被申请人回复该案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举报内容不符,本人怀疑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核,对被申请人的现场查验也持怀疑态度。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违法线索移送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将本案中涉嫌违法的生产企业作为违法线索向其所在地进行移送,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富强时尚饮杯”纸杯的执行标准GB/T27590-2011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已于202321日被GB/T27590-2022代替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产品采用标准只要未违反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执行原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等规定,第三人售卖的“富强时尚饮杯”纸杯执行GB/T27590-2011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是合法、准确的,不存在适应法律错误,更无需移送违法线索。

综上,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

审理查明:20243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本案第三人售卖的生产日期为2023315日的“富强时尚饮杯”提出的举报,举报称:纸杯执行标准过期,诉求赔偿、处罚、奖励

20243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第三人现场货架上摆放有12袋“富强时尚饮杯”待售,商品上显示执行标准为GB/T27590-2011,保质期五年,生产日期为2023315

202432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44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立案的处理结果,同时告知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4325日收到举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于2024328日开展实地核查,现场发现有举报人所称同批次纸杯销售,被举报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纸杯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及上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未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43日通过电话方式与举报人进行联系,并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

另查明,纸杯暂无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GB/T27590-2011》《GB/T27590-2022》系国家对于纸杯制作的推荐性标准,《GB/T27590-2011》于202321日被《GB/T27590-2022》所代替。

以上事实,由本机关制作的《全国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2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案第三人(被举报人住所地和生产经营活动均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职权,是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GB/T27590-2011》《GB/T27590-2022》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案中,纸杯暂无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GB/T27590-2011》《GB/T27590-2022》为国家推荐性标准,第三人虽采用了已废止的《GB/T27590-2011》,但并未违反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第三人不具有当罚性。据此,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也不需要向案涉纸杯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线索。

另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325日接到举报,于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和原因,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4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