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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5〕3号)

发布日期:2026-01-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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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游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

第三人铜梁区某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字〔2025**号)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123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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