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铜梁区某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不认字〔2025〕**号)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游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铜梁区某某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不认字〔2025〕**号)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