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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5〕2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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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电力事业监管职责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1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提出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及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堰村**组村民,在该村组享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乡村房屋所有权,根据施工图设计该建设用地及乡村房屋处于“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铜梁段)”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截至2024年10月31日,在未对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也未对申请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已径行在申请人房屋周边搭建工程输电线路且投入运行供电。

建设单位在2023年5月31日作出“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第15施工标段N3801(J1301)-N3891(JG****)段房屋分布及民房拆迁图附图125中,明确规划了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根据该工程民房拆迁原则,该工程应符合《±800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4条“线路不应跨越经常有人居住的建筑物以及屋顶为燃烧材料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15.5米、最小水平距离7米、最小垂直距离16米,且必须逐条满足三个维度的强制性设计规范”之规定,同时拆迁范围应符合按最大合成场强不超过25千伏/米,且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为原则进行综合确定。然而就在申请人配合维新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后,根据维新镇政府提供的《关于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线路工程N3840-N3841档中房屋处理原则及意见说明》中,其测量结果仅以无风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测量标准对申请人房屋作出按不拆迁处理的判断,明显不符合以上强制性拆迁的规范要求。同时,被申请人一也未评估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4.1条规定的电场、磁场、电磁场所致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安全、优质、经济之原则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之方针,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于不顾。申请人对该说明内容不予认可,该行为有损于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信任信赖,所作出的解释说明不公正也不合法没有说服力,让申请人及其家人处于担心电力辐射等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不安全感之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处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鉴于此,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建设单位已径行在申请人房屋周边搭建工程输电线路且已投入运行,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的上述违规建设行为未予以监督管理、未依法予以查处,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无法参照任何一条法条对第三人进行查处,申请人对我委的履行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超过了我委的法定职责。

根据《电力法》第六条的规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并非经济信息委一个单位,经济信息委也并无对电力建设工程监管的法定职能,经信部门是配合华中能监局做好电力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没有涉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能也是负责电力、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日常运行调度管理,负责运行监管,无电力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权力。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输电直流工程经过了维新镇新堰村,按照电力设施建设的相关规程和规范,项目建设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搬迁,该搬迁工作由铜梁供电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核实支付,维新镇负责房屋搬迁的具体实施。按照2024年3月6日搬迁工作会议安排,维新镇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搬迁动员大会,正式启动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输电直流搬迁工程。

启动搬迁工作后,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方案,王某某户在搬迁范围内,维新镇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于2024年3月20日测量了新堰村14社王某某户房屋,2024年4月份通知王某某户返回维新办理房屋搬迁相关事项。办理期间,由于有群众强烈反映,该户的房屋距离边线的距离超过了7米范围,不在拆迁范围,强烈要求对数据复核。维新镇为回应群众诉求,解答群众疑惑,立即和国家电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沟通,要求其联系设计方尽快安排时间到维新镇新堰村对王某某户进行复核,2024年6月14日,设计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到现场对王某某户房屋进行再次复核,当天参与方有区供电公司、设计公司、镇村干部、王某某本户及反映人;2024年6月17日,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予拆迁处理的意见说明。随后工作人员告知该户复核结果,并积极协商务工、生活、交通等费用补偿问题。

2024年6月27日,该户从四川回来协调处理关于协议已签订问题。维新镇明确告知该协议因签订期间接到群众反映问题,后续由于王某某户复核后不符合搬迁条件,所以政府未签字盖章,合同未生效。王某某户因初次设计满足拆迁要求,前期回来办理相关事项产生了一定费用,维新镇从工作角度出发,针对王某某户办理相关事项产生的务工、生活、交通等费用补偿问题,多次和王某某户进行沟通协商,但由于王某某户要求补偿金额与实际产生金额出入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在复议期间没有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王某某邮寄的《履行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及相应附件材料,该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为本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并诉请本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未按照《±800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对王某某进行安全范围内房屋搬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

至本复议案件受理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王某某提出的查处请求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输电直流输电工程线路工程N3840-N3841档中房屋处理原则及意见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T059(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3〕16号)、《金上~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王某某房屋基本情况》,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堰村王某某户反映情况的陈述意见》等其他相关在案证据证明,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人民政府未按照《±800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进行安全范围内房屋搬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电力、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案涉行政职责。据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外,虽然被申请人并不具有案涉行政职责,但其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的做法不妥,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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