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财信依复〔2024〕**号)作出的关于公开“评审机构向财政局报送的评审报告”的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