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510036002*****)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