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48号。
第三人重庆某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