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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关于重庆连润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铜梁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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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水许可〔2023〕1号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连润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重庆连润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连润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司提交的取水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取水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连润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原重庆连润塑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从事回收、运输、处置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公司占地600m2,建设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破碎回收生产线4条,年回收处理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塑料2万吨。公司劳动定员30人,年工作300天,工作制度为两班制,每班8小时。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用水的需要,从铜梁区虎峰镇西泉村四合桥河沟取水,通过直径110PVC管从取水口自流到厂区蓄水池,再分配到各用水单元。管理人员生活用水由虎峰镇自来水厂供水。

二、取水地点和取水方式

取水水源为虎峰镇西泉村四合桥河沟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西泉村四合桥河沟左岸,坐标为东经106°749",北纬29°4116"。该工程取水方式为自流引水至厂区蓄水池,再由蓄水池送到各用水单元。

三、用水定额、取水量及取水保证率

主要产品为再生塑料颗粒2万t/a,取水量为4.2万m3/a,经查该产业无相关用水定额,该项目生产用水折合成单位产品用水指标为2.1m3/t,日最大取水量140m3,取水保证率为95%。

四、取水可靠性

该项目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3.45km2,多年平均来水量209.6万m3,P=95%年来水量为81.77万m3,生态用水量为31.04万m3,可供水量50.73万m3。该工程年取水量4.2万m3,保证率P=95%仅占可供水量的8.28%,取水水源水量基本可靠,取水水质能满足本项目用水需求。

五、节约用水和取水计量

本工程提出的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本取水工程,应在每根主取水管道上均安装经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同时,你单位应按照计量设施检定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我局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六、退水水量及要求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该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B标准,排入小安溪铜梁虎峰开发利用区,退水规模为41m3/d,退水总量为3.585万m3,对水功能区及第三者产生影响较小。

七、取水影响

本工程年取水量为4.2m3,占保证率P=95%可供水量的8.28%,基本同意该工程取水对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影响较小的结论。

八、取水工程核验

本工程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按要求填报《铜梁区取水工程验收登记表》并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九、其他要求

本次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间本工程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等发生改变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你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同时,你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调查填报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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