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水许可〔2023〕11号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足203H5平台压裂供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重庆市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市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足203H5平台压裂供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司提交的取水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取水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足203H5平台钻井工程,占地面积30193㎡,共设置8口井,设计井深6251~6375m,8口井井深合计为50305m。井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三塘村二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用小安溪地表水作为足203H5平台页岩气生产过程中压裂工艺用水,压裂用水指标为8m³/m,取水时间为2023年4月下旬至2023年8月底,取水方式基本可行。
二、取水地点和取水方式
足203H5平台压裂阶段取水总量为45.60万m³,供水保证率为95%,日最大取水规模为9000m³/d,最大取水流量为0.311m³/s,取水水源为小安溪,项目取水口位于铜梁区华兴镇香山村13社石牛滩大桥上游160m处小安溪左岸,取水高程为260.00m,取水口坐标:东经106°3′31.4″,北纬29°35′3.19″。页岩气试气作业采取水力压裂方式,为解决项目压裂阶段压裂供水,计划从小安溪取水,取水方式采用泵站提水,本项目采用5台深井潜水泵取水(水泵参数:功率140kw、流量280m³/h、扬程160m),其中4台为日常使用,1台备用,合计取水能力1120m³/h、0.311m³/s,经3根DN250高压聚氨酯软管(两用一备)3.9km长的管道输送至井场压裂水池,再由管道供给压裂使用。
三、用水定额、取水量及取水保证率
年取水量为45.60万m³,日最大取水量为9000m³/d,用水保证率为95%。因《重庆市第二三产业用水定额(2020版)》的通知(渝水〔2021〕156号)无页岩气压裂作业用水定额,参考《四川省用水定额》(DB/T2138-2016)合理。《四川省用水定额》(DB/T2138-2016)页岩气开发用水定额(8~10m³/m)先进值为8m³/m,本项目页岩气开发用水定额取8m³/m,达到先进值要求;管网漏失率为3%、未预见水量为10%,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等相关规范要求,基本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重庆市第二三产业用水定额(2020版)》的通知(渝水【2021】156号)、《四川省用水定额》(DB/T2138-2016)等相关规范要求。
四、取水可靠性
基本同意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本项目最大取水流量0.311m³/s,95%情况下小安溪来水流量为4.50m³/s,本项目取水流量占95%可供水流量的8.79%,取水口来水量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求,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影响较小;取水河段无重要和敏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区域水资源的质和量及时空分布、水流流态、方向等的影响均较小,取用水规模合理。
根据项目取水口水质现状常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及以上地表水质标准,满足压裂用水需求,且根据调查,取水口附近无大型排污口影响水质,因此取水水源水质可靠。
项目取水口附近无泥沙淤积,河床较为稳定,上游无大型取排水口,项目在2023年4月下旬至2023年8月底短时间取水45.60万m³,错时错峰取水,水质可靠,项目取水可行,故取水口设置合理。
五、节约用水和取水计量
本工程提出的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本取水工程,应在每根主取水管道上均安装经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同时,你单位应按照计量设施检定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我局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六、退水水量及要求
本项目供给足203H5平台压裂用水,取用小安溪地表水用于钻井平台压裂使用,返排压裂液出井后经站场分离器分离后由返排液池(2000m³)收集暂存,委托四川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达到压裂供水要求后外运,回收利用于周边后续实施的钻井平台压裂供水(具体分配至哪口井压裂使用由页岩气公司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统一调度),无外排退水,故不存在退水影响范围。
七、取水影响
本项目最大取水流量0.311m³/s,95%情况下小安溪来水流量为4.50m³/s,本项目取水流量占95%可供水流量的8.79%,取水口来水量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求,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影响较小;取水河段无重要和敏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区域水资源的质和量及时空分布、水流流态、方向等的影响均较小。
本项目取水时间集中在2023年4月下旬至2023年8月底,4~5月正是农业用水高峰时期,日最大取水量达到9000m³/d,短时间取水量较大,对下游磨盘滩电站及农业灌溉用水有一定影响。项目业主应妥善协调各处平台的取水时间,错时错峰取水,减轻对下游磨盘滩电站取水发电和农业灌溉造成的影响,在取水前应提前通知当地居民,并错开农业用水高峰时段取水;基本同意项目取水影响分析成果。
八、取水工程核验
本工程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按要求填报《铜梁区取水工程验收登记表》并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九、其他要求
本次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1年,期间本工程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等发生改变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你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同时,你单位应在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调查填报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足203H5平台压裂供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意见》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