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171
  • 铜环执罚〔2024〕8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08-07
  • 2024-08-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4〕8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罚〔20248

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西河水库矸砖厂                 

投资人李昭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84879130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西河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12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11月23日对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重庆市铜梁区西河水库矸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37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50mg/m³的排放限值标准约1.9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1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关于移交超标监测报告的函》及所附《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500号)

2202312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张辉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500号)送达回执。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西河村二社兴办的标砖及配砖生产项目2023年11月23日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违法事实

420231212,你单位厂长张辉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水库矸砖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346),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11月23日对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你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37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50mg/m3的排放限值标准约1.9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2日收到我队送达的《渝环(监)字〔2023第500号》监测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检修维护设施设备,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3〕第W-04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FQ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超标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秋冬季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裁量处罚金额: 344286元)按下浮20%计算,应处275429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整(小写:275429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