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玉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达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3060497F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翠英村七社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翠英村七社兴办的混凝土管道生产项目,将部分作为生产原料的机制砂和破碎建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达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将部分作为生产原料的机制砂和破碎建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达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玉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翠英村七社兴办的混凝土管道生产项目,将部分作为生产原料的机制砂和破碎建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21250,即应处2125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125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