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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174
  • 铜环执罚〔2024〕11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08-07
  • 2024-08-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4〕11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铜环执罚2024〕11

处罚单位: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1826XA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村十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128日、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村十组兴建的纯净水桶瓶盖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擅自于20229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3121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3128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3128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 20231211日,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明提供的《总投资清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页显示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兴办的塑料纯净水桶瓶盖制造项目需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村十组兴建的纯净水桶瓶盖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2212月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6.20231211日,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5日向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兴办的纯净水桶瓶盖制造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其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总投资额为37.4万元,即处0.374万元以上1.87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7667应处7667元罚款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川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陆拾柒元整(小写7667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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