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4〕13号
被处罚单位:铜梁区盛江橡胶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DGX87L30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3号(2号楼第1层)
经营者:吴江
经营者身份证号:411381198407014518
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文明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3号(2号楼第1层)租赁厂房兴办了轮胎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吴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4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4月29日你单位经营者吴江提供的投资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3号(2号楼第1层)租赁厂房兴办了轮胎生产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并调试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4月29日你单位经营者吴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盛江橡胶厂和经营者吴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15日向你单位经营者吴江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经营者吴江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飞路3号(2号楼第1层)租赁厂房兴办了轮胎生产项目,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属于“橡胶制品业 29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并进行调试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总投资额为25万元,鉴于你单位已停止继续生产作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生产或调试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为5156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壹佰伍拾陆元整(小写5156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