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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248
  • 铜环执罚〔2024〕17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11-01
  • 2024-11-06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4〕17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铜环执罚202417

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1826XA

投资人:孟永立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街道南南路88-1

实际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4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7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49号经营的塑料薄膜、工业包装袋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应通过各注塑机出件口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用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但2024716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业包装袋制造项目吹膜机正常生产,但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未按照规定在生产同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716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厂长孟永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716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716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 2024716日,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厂长孟永立提供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塑料薄膜生产项目备案的函》{铜环函〔2021201号};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49号经营的塑料薄膜、工业包装袋生产项目,吹膜机正常生产时未按规定同时使用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5.2024716日,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厂长孟永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

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815日向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3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在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创业路49号经营的塑料薄膜、工业包装袋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应按照《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塑料薄膜生产项目备案的函》进行收集处置,但2024716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工业包装袋制造项目吹膜机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未按照规定在生产同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2.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20000应处20000元罚款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铜梁区永盛塑料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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