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4〕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越顺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舒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LA5B30A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组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组88号兴办的竹制品制造项目,配套建设有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肖坤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3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3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3月22日你单位总经理肖坤伦提供的投资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第二栏“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及2021年6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组88号兴办的竹制品制造项目,配套建设有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3月19日你单位总经理肖坤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越顺竹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8组88号兴办的竹制品制造项目,配套建设有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台,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2.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7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3650,即应处1365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小写1365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