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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252
  • 铜环执罚〔2024〕21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11-01
  • 2024-11-06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4〕21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C2GP5N

法定代表人:王正芳

住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8-440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为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期间,现场运维人员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及时更新煅烧排口数采仪中烟囱截面积参数,导致流量数据失真,未能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大气监督帮扶20246轮次督导组填写的问题台账;

2.2024年7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孙朝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3.2024年7月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4. 2024年8月19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万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摘页;

6.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万立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

证据1.2.3.4.5.6证明你单位在为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期间,现场运维人员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及时更新煅烧排口数采仪中烟囱截面积参数,导致流量数据失真,未能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2024年8月19日,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万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4日向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37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为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期间,运维人员未在数采仪上及时更新烟囱截面积参数,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附录C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输出参数计算方法C.1烟气流速和流量的计算公式,该参数填写错误导致流量数据失真,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保障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安装、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20000,即应处20000元罚款。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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