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珊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1917831U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68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688号兴办的制动盘、转向节和轮毂生产项目,喷涂废气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但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在2025年1月20日非甲烷总烃日均值浓度为60.5566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60毫克每立方米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0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安资深经理蔡晓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年1月24日你单位环安资深经理蔡晓强提供的《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污染源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项目备案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4621917831U001V)及其副本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688号兴办的制动盘、转向节和轮毂生产项目,喷涂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显示,在2025年1月20日非甲烷总烃日均值浓度为60.5566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60毫克每立方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1倍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环安资深经理蔡晓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13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于2025年3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你单位申辩的主要内容为,(1)你单位对非甲烷总烃日均值浓度超标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环境危害后果;(2)你单位此次非甲烷总烃日均值浓度为60.55660毫克每立方米,仅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限值的0.01倍,环境违法轻微。综上,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系初次环境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且超标排放的废气浓度小于0.2倍,并于检查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