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广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自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AH7799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庙湾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庙湾村一社兴办的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自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5年4月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自令提供的投资说明;
5.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第二栏“其它”的规定,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庙湾村一社兴办的塑料包装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自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广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你单位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并积极补办环评手续,且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