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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71
  • 铜环不罚〔2025〕12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不罚〔2025〕12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12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川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H6MYQ6B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永兴村15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3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151号兴办的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擅自于20248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3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川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区拍摄的影视资料;

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第二栏“建筑用石加工”的规定,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永兴村151号兴办的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擅自于20248月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4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停止建设,且在2025331日自愿承诺立即整改,行政执法人员2025613日复查时你单位已拆除生产设备实施关停,也未造成生态破坏。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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