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函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我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水平,按照《关于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通知》(渝环办〔2024〕9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企业将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执行。现将相关标准转发贵单位,请督促辖区内企业按要求落实,具体如下:
一、新建企业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相关行业执行新地标中表1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二、督促辖区内现有相关企业按新地标要求进行自查,未能达到新地标要求的,提前开展废气治理设施技改工作,确保新地标实施后达标排放,并按要求更新环保手续。逾期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
2.《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
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