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场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队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工作的管理,使环境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铜梁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做好相关准备,以提高检查效率。 现场检查人员须携带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其它记录表格,相机、摄像机等取证设备。
第三条 现场检查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随身佩带《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且必须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第五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意执法的方式与态度,并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及排污治污情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调查过程中有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陈述或回答的,应当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取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或及时上报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现场检查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终端。
第八条 检查单位应建立、完善在管污染源档案(包括企业环保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情况、整改、处罚情况等资料),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总入档;每月月底整理汇总本月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核,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现场检查人员不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