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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30
  • 2022-10-19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 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 80620 元、80620 元、36370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 36910元、31410 元、29280 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2022 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比例,同步调整我市 2022 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144 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368 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99 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3 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797 元。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50 元,提至每人每月1755 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97 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1 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100 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 1282 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 10 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8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 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

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 800 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 100 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5 元,提至每人每月 645 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2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兑现抚恤优待补助金。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9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合计

一级

因战

116270

3360

119630

因公

111560

3292

114852

因病

106900

3223

110123

二级

因战

105220

3155

108375

因公

98770

3052

101822

因病

94190

2983

97173

三级

因战

92320

2915

95235

因公

85970

2812

88782

因病

79770

2710

82480

四级

因战

75670

2606

78276

因公

67680

2469

70149

因病

61620

2366

63986

五级

因战

59100

1606

60706

因公

51200

1555

52755

因病

47110

1529

48639

六级

因战

46170

1517

47687

因公

43290

1500

44790

因病

36230

1453

37683

七级

因战

34780

1430

36210

因公

30840

1406

32246

八级

因战

21960

1345

23305

因公

19910

1333

21243

九级

因战

18240

1285

19525

因公

14510

1268

15778

十级

因战

12810

1260

14070

因公

10850

1200

12050

    【说明】:伤残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按合计标准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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