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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504320868M/2024-00033
  • 铜文物普查发〔2024〕1号
  • 文物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
  • 2024-05-28
  • 2024-05-31

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文物普查发〔2024〕1号  

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铜梁区文物局代章)    

                 2024528

(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1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渝文物普查〔202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组织

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区级组织机构。按照《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铜府办〔20242号)要求,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普查的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工作的总体统筹与宣传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事务及沟通协调。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普查中的文物保护立项工作。

区教委:负责协调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的普查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工业遗产的普查工作。

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普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含试点工作)工作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历史建筑、数据底图等有关普查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城市建筑、雕塑的普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的普查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设施的普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农业农村、农田设施的普查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的普查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烈士纪念设施、烈士文物的普查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支持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林业设施的普查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人民武装相关区域的普查工作。

区党史地方志研究中心:负责协调党史类、革命类文物的普查工作。

区国资委:及时提供企业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有关信息,协助做好有关普查工作。

同时,积极发动镇街力量。协调各镇街做好行政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的动员、宣传,积极提供文物普查线索,报告有关情况,做好辖区内文物普查相关稳定信访工作,协助做好普查现场踏勘、拍照摄像、数据采集等工作。

(二)普查工作专班。区文化旅游委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四普工作专班),负责落实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全区普查工作,推动普查工作实施。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铜梁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6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

类别

细分类别

古文化遗址

1.早期人类活动场所;2.聚落址;3.城址;4.窑址;5.窖藏址;6.矿冶遗址;7.战场遗址;8.驿站古道遗址;9.军事设施遗址;10.祭祀遗址;11.水下遗址;12.水利设施遗址;13.寺庙遗址;14.宫殿衙署遗址;15.桥梁码头遗址;16手工作坊遗址;17.其他古遗址。

古墓葬

  1. 帝王陵寝;2.名人或贵族墓;3.普通墓葬;4.其他古墓葬。

古建筑

1.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2.宫殿府邸;3.宅第民居;4.坛庙祠堂;5.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6.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7.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8.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9.牌坊影壁;10.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11.寺观塔幢(及其他宗教建筑)12.苑囿园林;13.桥涵码头;14.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15.池塘井泉。

石窟寺及石刻

1.石窟寺;2.摩崖石刻;3.碑刻;4.石雕;5.岩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

1.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2.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3.烈士墓及纪念设施;4.名人故旧居;5.名人墓;6.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1.传统民居;2.宗教建筑;3.工业建筑及附属装置装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4.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5.水利、农业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与农业遗产)6.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7.医疗卫生建筑;8.军事建筑及设施;9.交通道路设施;10.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11.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12.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13.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其他

1.文化景观;2.化石地点;3.其他。

(二)普查对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所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国家、市、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普查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梳理归集市级以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文物的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本体构成、附属文物等信息。

实地调查阶段,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部门已公布名录(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革命旧址及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实地调查阶段,以区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政府同意,向市文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区文物局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区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编纂出版物。

(六)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为支撑的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市级层面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并与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区级各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七)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积极统筹组织辖区文物系统及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博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单位等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发挥铜梁区文物普查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年轻专业人员,提升普查队伍专业素质。

(八)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查过程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支持社区、文保志愿者参与文物普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五、普查技术路线

规范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铜梁区已开展的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区级、市级逐级检查合格后,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

(一)安装普查终端。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完成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搭建,做好普查系统的安装、部署、调试,做好国家普查系统、市级报送平台与铜梁区普查终端的数据衔接,组织相应的培训试点,做好普查系统的运行保障。

(二)完善普查线索。以铜梁区所有三普登记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相关信息,作为复查参照。将2012年以来全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部门已公布名录(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革命旧址及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普查标准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

(三)开展实地调查。以铜梁区为基本单元,根据市文物局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四普办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市级领导小组和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六、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建立铜梁区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铜梁区目录成果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以铜梁区普查数据成果为基础,提交市文物局,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形成铜梁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铜梁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编制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编纂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图录等出版物。

七、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311月开始,至20266月底全面完成,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4月。主要任务是成立铜梁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参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别的文物普查试点工作。

1)建立普查机构,组建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制订、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重庆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开展动员部署,部署全区文物普查工作。

4)参与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市文物局工作部署,在铜梁区域内选定部分街道,针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别文物进行调查,按国家文物局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5)筹备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6)组织普查培训,对相关文物管理使用单位、镇街普查员进行普查工作理论知识、业务培训。

7)镇街普查联络员广泛搜集本地文物线索,为普查组野外调查提供向导,向普查组及时报告文物线索。

8)镇街普查联络员做好本区域文物宣传工作。

2.第二阶段:20245月至20255月。主要任务是以铜梁区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开展文物野外调查、认定和信息采集、建档、整理、登录、审核,为普查第三阶段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1)开展实地调查。以铜梁区为基本单元,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区四普办对辖区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4)迎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抽查复核。

5)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铜梁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对普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并接受市级验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普查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迎接市文物局质量审核,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区文物局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对已认定的普查文物进行分级、分类梳理,形成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经区政府同意后,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铜梁区普查机构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5)形成普查成果。包括铜梁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铜梁区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铜梁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相关普查成果出版物等。

6)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重庆市铜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八、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四普办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铜梁区四普办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布普查数据前,需经市级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区四普办对普查野外到达率、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及新发现点位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和新发现点位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及新发现点位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有序开展。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普查工作,区四普办和工作专班具体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区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将各级财政下达的普查预算经费全部用于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包括方案编制、现场调查、数据整理、办公设备、会议培训等支出。研究制定我区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由四普工作专班统筹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绩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四普办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落实全市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建立传统媒体、新媒体相结合的立体宣传矩阵,积极宣传全区文物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努力扩大普查宣传面和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在全区上下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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