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文旅发〔2024〕28号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 庆 市 铜 梁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五条
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已经铜梁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铜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文旅体项目建设
对依法利用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建筑物屋顶、社区物业等存量资源,依法新改扩建健身休闲设施、冰雪场地设施、体育公园、体育服务中心等项目,符合开放条件且对社会开放,改扩建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先建后补形式,经认定给予业主单位改扩建费用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文旅企业发展
对实际年营业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服务业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对实际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内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服务业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实际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服务业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三、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一)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星级农家乐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二)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成功纳入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业主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星级户外营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星级户外营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纳入国家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国家部委(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评选(参赛)活动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企业,给予同等配套资金补助。对市级部门(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评选(参赛)活动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企业,给予同等配套资金补助。对纳入重庆“外事礼品”名录的旅游商品,每款给予企业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精品文艺创作
鼓励文艺创作单位创作精品文艺作品,对原创文艺作品参加各种文化赛事活动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补助的,给予同等配套资金补助,同一作品获多项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配套补助原则。
五、支持艺体活动举办
(一)参加区内文化活动高质量演出达到50场的单个文艺表演团体,给予3万元的补助,当年演出每增加5场,增加0.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区外文化活动高品质演出达到80场的单个文艺表演团体,给予5万元的补助,当年演出每增加5场, 增加0.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在铜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模式,在铜主(承)办体育活动和赛事,对直接参与活动人员达100人以上的国家级、市级赛事活动,区外参与人员按100元/人/天标准给予食宿补助;对直接参与活动人员达500人以上的国家级、市级活动赛事,区外参与人员按150元/人/天标准给予食宿补助。以上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文旅发〔2022〕28号)、原《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文旅发〔2022〕35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日期间项目补助、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的资金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按程序组织实施。本措施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