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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铜梁区文化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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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优秀文物世代相传。

文物种类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文物法 第3条、第13条)

可移动文物包括: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物法 第3条)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法 第2条)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一、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文物法 第7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文物法 第5、27条)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法 第15、18条;实施条例 第13条)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法 第17条)

五、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具体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危险隐患;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7、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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