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案由:重庆谊泽惠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公罚﹝2023﹞8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谊泽惠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迎宾东路188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杨发前;联系电话:13*******59;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9572;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HMPGP9N;邮编:402560)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迎宾东路188号附12号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3年7月6日起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迎宾东路188号附12号的重庆谊泽惠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擅自从事生活超市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刘安全)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刘安全、杨发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现场影像资料;7、当事人地址确认书1份;8、授权委托书一份;9、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10、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2B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一:微信登录“铜梁公共缴费平台”线上缴纳;缴款方式二: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楼207室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丝绸街3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