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铜梁区陈吉宽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区陈吉宽口腔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吉宽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2500224MA5YNKGN7F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铜梁区陈吉宽口腔诊所(铜梁陈吉宽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NKGN7F;主要负责人:陈吉宽;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02**********1416;民族:汉;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14号;联系电话:13*******31;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22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铜梁区陈吉宽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治疗室内黄色医疗废物垃圾桶内放有一袋白色塑料袋,内装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在该白色塑料袋下方还有一袋白色塑料袋,装有破碎的安玻瓶和一根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上述损伤性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包装容器盛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2、陈吉宽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 2、询问笔录2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4、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024年6月25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051A裁量基准,可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