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牙友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南城街道铁石路诊所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牙友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南城街道铁石路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铁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游清望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151MACCAW6R06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牙友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南城街道铁石路诊所(铜梁牙友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南城街道铁石路诊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铁石路178号;联系电话:13*******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CAW6R06;法定代表人:游清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772;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4年4月24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牙友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南城街道铁石路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购进“利尔康75%酒精消毒液”、“康妤碘伏消毒液”等消毒产品,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虽然索取了“利尔康75%酒精消毒液”和“康妤碘伏消毒液”两款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但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2、《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页;3、游清望身份证复印件1页;4、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被委托人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2、(詹啟伦)询问笔录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4、詹啟伦身份证复印件1页;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024年7月2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虽然索取了“利尔康75%酒精消毒液”和“康妤碘伏消毒液”两款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但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8A,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