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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305232152D/2024-00114
  • 卫生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4-07-09
  • 2024-07-16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传罚〔2024〕4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铜梁区龙影口腔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铜梁区龙影口腔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3号、5号、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龙影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2500224MA5XE2M670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铜梁区龙影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XE2M670;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建设南路3号、5号、7号;联系电话:15*******52;法定代表人:龙影;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0026;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铜梁区龙影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和未对2023年以后的物体表面消毒进行登记。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未对2023年以后的物体表面消毒进行登记,无法证明该诊所是否按规定每天对重点诊疗区域进行消毒,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5.2的规定;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2、《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页;3、龙影身份证复印件1页;4、龙影《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龙影)询问笔录1页;4、取证材料2页;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对2023年以后的物体表面消毒进行登记,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4年6月25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对2023年以后的物体表面消毒进行登记,无法证明是否按规定每天对重点诊疗区域进行消毒,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5.2 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50A“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具体标准: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诊所于2024年5月30日提交了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5月29日的消毒记录,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可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149A“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具体标准: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诊所于2024年5月30日提交了《口腔门诊感染管理制度》《口腔门诊消毒隔离工作制度》等制度的公示照片,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可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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