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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305232152D/2024-00115
  • 卫生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4-07-09
  • 2024-07-16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4〕6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血液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游昌鑫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PDY96766950015112B2001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766950015112B2001;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南街6号;联系电话:15*******32;主要负责人:游昌鑫;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7973;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16日,接群众投诉,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在2024年4月12日至4月16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血液检测共28人次。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12日至4月16日,被处罚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血液检测共28人次,违法所得22.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2页;2、游昌鑫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游昌鑫)询问笔录2页;4、(周兴安)询问笔录2页;5、游昌鑫《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共3页;6、《仪器投放协议书》《注册设备用户补贴协议书》复印件共6页;7、取证材料(照片)3页;8、《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编号01002404150615)1页;9、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整改报告2页;10、整改复查的现场笔录及照片共2页;11、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在2024年4月12日至4月16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血液检测共28人次,违法所得22.5元,且及时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25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血液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3A“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给予被处罚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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