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柏兴福中医综合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柏兴福中医综合诊所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堤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柏兴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3669944U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柏兴福中医综合诊所(铜梁柏兴福中医(综合)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3669944U;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堤街xxx号;联系电话:13*******96;法定代表人:柏兴福;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5631;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6月6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柏兴福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处置室的锐器盒内混合放有使用后的棉签、注射器、针头、玻璃瓶和破损的安瓿瓶等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处置室的锐器盒内混合放有使用后的棉签、注射器、针头、玻璃瓶和破损的安瓿瓶等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2、《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页;3、柏兴福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2、(柏兴福)询问笔录1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4、柏兴福《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页;5、现场检查照片4页;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024年8月1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废物收集不规范的行为时,立即对当事人给予培训指导纠正,协助当事人立即将医疗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分类收集,完成了整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R051A,给予: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1室结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