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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305232152D/2024-00180
  • 铜卫医罚〔2024〕7号
  • 文化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4-09-09
  • 2024-09-12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4〕7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788号(万达广场)A区1B层1B-次主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定全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151MAAC3WFEX5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3WFEX5;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788号(万达广场)A区1B层1B-次主5;联系电话:19*******91;法定代表人:李定全;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7391;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4年6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市民举报称“她的阿姨多次到重庆铜梁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玻尿酸填充、水光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后,确诊过敏性紫癜,给她阿姨做水光治疗的操作人员王新羽没有相关资质,使用只能表面湿敷的“百肤谜”水光给她的阿姨进行皮下注射,该机构的病历都是后期补的等情况。”的违法线索后,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人员当天对重庆市铜梁区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罗金霞、罗祥志)的病历资料和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填写罗金霞2024年4月27日在被处罚人门诊部接受了激光祛斑和注射百肤谜水光针医疗美容服务的门诊病历资料和罗祥志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30日在被处罚人门诊部接受了注射除皱针、注射思伊美系列(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A型肉毒素和激光祛斑医疗美容服务的门诊病历资料;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法人前)1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法人后)1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1页;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页;5、李定全身份证复印件1页;6、授权委托书1页;7、陈世春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2份共4页;2、(罗祥志)询问笔录3页;3、(罗金霞)询问笔录2页;4、(罗治花)询问笔录3页;5、(赵传春)询问笔录5页;6、(肖梦婷)询问笔录5页;7、(石佳)询问笔录3份共8页;8、(林德兵)询问笔录5页;9、(李婷婷)询问笔录2页;10、(罗益菲)询问笔录2页;11、(王霞)询问笔录2页;12、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共2页;13、罗治花身份证复印件1页;14、罗金霞身份证复印件1页;15、罗祥志身份证复印件1页;16、肖梦婷身份证复印件1页;17、赵传春身份证照片打印页1页;18、

李婷婷身份证复印件1页;19、石佳身份证复印件1页;20、王霞电子身份凭证打印件1页;21、罗益菲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页;22、陈世春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页;23、林德兵电子《医师执业证书》打印件2页;24、石佳电子《护士执业证书》打印件1页;25、罗益菲电子《护士执业证书》打印件1页;26、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页;27、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3页;28、肖梦婷、赵传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页;2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页;3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3页;31、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6页;32、医疗美容整形毒、麻专用处方笺复印件12页;33、顾客登记表照片打印件14页;34、罗祥志《微整、注射美容门诊病历》复印件2份;35、其他顾客《微整、注射美容门诊病历》复印件23份;36、《美容外科门诊病历》复印件6份;37、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制度复印件及照片打印件13页;38、医疗器械资质复印件4份;39、赵传春员工入职表、员工试用期合同、保密协议复印件1份;40、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24年顾客登记表打印件30页;41、罗祥志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17页;42、罗金霞与肖梦婷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66页;43、微信收付款截图打印件6页;44、罗祥志、罗金霞提供照片证据打印件6页;45、罗祥志提供光盘一张;46、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请求铜梁区公安局协助核查铜梁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函及附件5页;47、区公安局人脸比对截图打印件24页;48、照片证据18张(10页);49、执法记录仪光盘两张,证明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罗金霞、罗祥志)的病历资料和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29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根据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被处罚人提供了及时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培训的整改资料,同时在2024年6月28日已和投诉者罗金霞、罗祥志达成了调解协议,退还相应费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罗金霞、罗祥志)的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被处罚人于2023年10月11日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10B裁量基准,给予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07A裁量基准,给予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被处罚人:1、警告;2、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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