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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305232152D/2024-00181
  • 卫生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4-09-12
  • 2024-09-14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铜卫公罚﹝2024﹞2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案由:铜梁区蕾特恩美容院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和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公罚20242

被处罚单位(个人):铜梁区蕾特恩美容院(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41联系电话:19*******25经营者:冯晓玲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店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NQ8714)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41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汤丹1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冯晓玲、汤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7、过期《检验检测报告》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现场取证照片2张;11、现场影像资料;12、2024年7月23日新办《卫生检验报告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一:微信登录“铜梁公共缴费平台”线上缴纳;缴款方式二: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0室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迎宾路中段27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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