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63B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528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450629463B;联系电话:02345656868;法定代表人:陈浩;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7071;职务:院长):
2024年7月18日,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巡察线索,要求调查核实铜梁区人民医院医师陈遂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领导安排,成立由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相关工作人员及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2024年7月30日,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与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工作人员一起,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填写患者(周子兰)门急诊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6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的急诊科医师陈遂建于2024年1月17日15时36分接诊周子兰,2024年1月17日23时10分50秒对其门急诊病历的“辅助检查”一栏进行了补充修改,将只有“暂缺”两个字,修改补充为“暂缺(已建议患者完善血常规、心肌酶谱、心电图、胸部DR或CT、肺炎支原体抗体,甲流、乙流抗原检测等检查,但患者本人及家属拒绝完善相关检查,要求输液治疗)”,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填写患者(周子兰)门急诊病历资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共4页;3、陈浩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陈遂建)询问笔录3份共7页;2、(彭文益)询问笔录2页;3、(陈波)询问笔录2页;4、(赵传杰)询问笔录2页;5、(周训田)询问笔录2页;6、(肖宏洋)询问笔录2页;7、(李禹)询问笔录2页;8、(宫丽婷)询问笔录2页;9、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10、陈遂建身份证复印件1页;11、彭文益身份证复印件1页;12、陈波身份证复印件1页;13、赵传杰身份证复印件1页;14、李禹身份证复印件1页;15、宫丽婷身份证复印件1页;16、陈遂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2页;17、陈遂建医师执业信息打印件1页;18、陈遂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页;19、周子兰急诊病历打印件3页;20、周子兰纠纷讨论复印件2页;2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记录打印件3页;22、喜炎平注射液说明书1页;2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处理签》(包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记录复印件10页、2024年1月18日周子兰纠纷讨论复印件3页)共23页;2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铜卫医罚[2023]2号);2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及时填写患者(周子兰)门急诊病历资料。
2024年10月11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及时填写患者(周子兰)门急诊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被处罚人曾于2021年10月27日和2023年4月26日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10B裁量基准,给予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510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411室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